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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昆山市华藏慈善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及佛教文化中扶贫济困、慈护众生之善德,为构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未来而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昆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所在地是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104号昆山市佛教协会内,邮政编码:215300,联系电话:0512——5755197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相关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昆山市佛教协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其他合理及应行使的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的原始资金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资者:昆山市佛教协会及下辖单位(昆山华藏寺、昆山东禅寺、昆山观音净院、昆山一宿禅院、周市万安寺、千灯延福寺、巴城崇宁寺、巴城崇宁塔院、锦溪莲池禅院、佛光旅行社、佛光山庄等)。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慈善救助超市的经营或资助;
(二)从事慈善义诊所的经营或资助;
(三)从事对慈善孤寡儿童老人的资助;
(四)从事对危重病患的关怀或资助;
(五)从事对地震、洪涝等灾害的救护和资助;
(六)从事与社会慈善公益相关的其他事业。


第三章 组织制度及负责人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10人,资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
(三)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各项活动;
(四)热心于慈善公益事业;
(五)具有真诚奉献的精神;
(六)具有其他适合本单位的专长技能。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本单位、主要捐款人等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单位、主要捐款人等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 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及监督;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审定;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及策划;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理事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理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 其他特殊情况下。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及相关与会人员。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得随意外借或翻阅。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方案;
(三)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四) 聘任或解聘内部机构负责人;
(五)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 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与拟定;
(七) 检查理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八) 安排秘书长相关工作的制定和实施;
(九)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本单位及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等,以及相关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等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秋风。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的居民;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利息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自愿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重大策划或投资等是指:数额超过开办资金1/3或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本单位余额的8%,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五)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长及理事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