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10人,资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
(三)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各项活动;
(四)热心于慈善公益事业;
(五)具有真诚奉献的精神;
(六)具有其他适合本单位的专长技能。
第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本单位、主要捐款人等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单位、主要捐款人等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 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及监督;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审定;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及策划;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理事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理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 其他特殊情况下。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及相关与会人员。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得随意外借或翻阅。
第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方案;
(三)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四) 聘任或解聘内部机构负责人;
(五)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 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与拟定;
(七) 检查理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八) 安排秘书长相关工作的制定和实施;
(九)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在本单位及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等,以及相关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等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